壹、本科目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因政府撥款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政府補助收入應按有無限制分為無限制收入和限制收入,並設置明細科目。
資產提供方對資產的使用設定期限或(和)使用限制的,確認的相關收入為有限收入。所有其他收入都是無限制收入。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滿足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政府補助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壹)將接受的政府補助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
對於接受的附條件政府補助,如果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目前負有償還全部或部分政府補助資產或相應金額的義務(如因不能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而需要退還部分政府補助時),應按應償還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二)有限政府補助收入的限制在確認收入的當期解除的,應當轉換為非有限捐贈收入,借記本科目“有限收入”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非有限收入”明細科目。
(3)期末將本科目各明細科目余額分別轉入限定凈資產和非限定凈資產,借記本科目限定收益明細科目,貸記限定凈資產科目,借記本科目非限定收益明細科目,貸記非限定凈資產科目。
五、期末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擴展數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與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相反。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稅[2004]7號),規定從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在全國非營利組織範圍內全面實施。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該滿足三個條件:
不以盈利為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因其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分配給出資者;非營利組織壹經清算,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民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設置的科目應參照國家預算會計設置會計科目。常用科目有:
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等。
負債:應付預算、應付財務賬款、貸款等。
凈資產:固定資金、業務結余、經營結余、業務經費、結余分配等。
收入類:財政補貼收入、業務收入、營業收入、其他收入等。
支出類:業務支出、營業支出、成本、銷售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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