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業會計準則有哪些變化
新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有了根本性變化,主要特點和突破有:第壹,新準則只允許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新所得稅準則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所得稅》,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要求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註重暫時性差異,因而能更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某壹時點的財務狀況,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第二,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等新概念。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的期間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根據該差額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不同,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導致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形成。第三,會計科目設置的變化。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時間性差異產生的納稅影響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但在新準則下,暫時性差異產生的納稅影響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