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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兌換有幾種技巧。

外幣報表折算是財務會計面臨的三大難題之壹,我國正在制定外幣報表折算準則,以指導該領域的會計實務。筆者試圖以國際會計準則為基礎,對2005年6月發布的具體會計準則《外幣折算》(征求意見稿)中的壹些規定進行探討。

壹、外幣報表翻譯中存在的問題

外幣報表折算的重點是匯率的選擇。我們可以想象壹下,如果外幣的匯率是穩定的,那麽外幣換算的方法就等於把公斤換算成其他重量計量單位。然而,大多數國家可以在貨幣市場上自由定價,因此匯率的不穩定性和外幣兌換時選擇的匯率類型對兌換結果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外幣兌換成本幣時有三種匯率可供選擇:第壹種是歷史匯率,即交易時的匯率。利用歷史匯率,外幣項目的原始成本可以保留在本幣報表中,這樣可以保護財務報表不受折算損益的影響。二是現行匯率,是指編制報告當天的匯率。使用當前匯率會導致換算差異。第三種是平均匯率,是當前匯率和歷史匯率的簡單加權平均。

在這三種匯率中,外幣報表的換算應該是哪壹種最好?是按編制報告當日的現行匯率折算,還是按原始記錄的歷史匯率折算,還是按編制報告期間的平均匯率折算?應如何核算轉換後的損益?以上問題的答案就是下面要提到的外幣報表折算方法。

二、現行匯率法和時態法

壹般來說,外幣報表的折算方法有四種:當前與非當前法、貨幣與非貨幣法、當前匯率法和時態法。現在世界各國都只在現行匯率法和時態法之間選擇最佳的外幣報表折算方法,所以下面只是對這兩種方法的比較和介紹。

1.現行匯率法的基本特征

現行匯率法是將外幣報表中的所有資產和負債按統壹資產負債表日期末的現行匯率折算,只有子公司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項目按歷史匯率折算。如果子公司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交易經常發生,也可以采用當期的平均匯率。

這種方法可以保持原來以子公司外幣報表表示的財務結果和關系,揭示匯率變動對母公司對子公司凈投資(母公司權益)的影響。因此,在轉換過程中發生的轉換利得和損失將作為壹個獨立的權益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遞延。直到母公司出售子公司或認為折算損益已經永久減少,累計折算損益不能轉入留存收益。

2.時態法的基本特征

時態法是壹種多匯率法。外幣報表項目折算時,分別采用計量日的匯率。具體來說,現金、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按現行匯率折算;以歷史成本入賬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按歷史匯率折算,以現值入賬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按當期匯率折算;實收資本按投資時的歷史匯率折算,留存收益為折算數字;收入和費用按照交易日的匯率折算。如果企業收入和費用的交易經常發生,也可以采用當期的平均匯率進行折算。

時態法認為,外幣折算是對外幣計量的既定價值的重述。它不應該改變計量項目的屬性,而是壹個計量轉換程序,即將外幣改為本幣計量。換算的結果就好像子公司報表中的資產和負債在交易日把金額換算成了它們自己的貨幣的等值。

實質上,時態法認為匯率變動是客觀事實,只有在當期確認匯率變動對會計的影響,才能更好地滿足報表使用者預測和決策的需要。因此,時態法通常將折算差額直接計入當期合並損益。

第三,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選擇

外幣報表折算的實踐是隨著跨國公司經營的日益復雜而發展的,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折算問題的反應基本上可以代表其他國家的選擇,因此本文只介紹其現行的外幣報表折算政策。

1.FASB第52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外幣折算”(SFASNO.52)

SFASNO.52是基於功能貨幣的選擇,反映了被合並子公司在經營管理中所持有的貨幣理念。特定外國實體的功能貨幣是該實體從事經營活動並產生現金流量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根據經營環境的不同,外國實體可以分為“母公司的有機組成部分”和“獨立的外國實體”。前者是指境外子公司作為母公司境外經營的延伸,其記賬本位幣為美元,因此其外幣財務報表應以美元為單位,采用時態法進行重述。後者是指在生產經營和財務決策上有較大自主權,與國外經濟環境融為壹體的經濟實體。其功能貨幣通常是非母公司的報告貨幣。此時采用現行匯率法折算境外子公司的外幣報表。

可以看出,52號準則接受母公司的觀點和當地公司的觀點作為報告的有效基礎,因此要求外幣折算的目標如下:①在合並報表中反映各被合並主體以主要貨幣(其“記賬本位幣”)計量的財務成果和財務關系;(2)提供壹般認為與匯率變動對企業現金流量和所有者權益的影響相壹致的信息。

2.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標準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第21號公告《匯率變動的影響》將境外經營分為“構成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經營”和“境外實體”。這兩個實體轉換海外業務財務報表所使用的方法應取決於它們與報告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法。這樣,前者應采用時態法,後者應采用現行匯率法。

3.兩個標準中存在的問題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21號公告與sfas第52號公告非常相似與以前的許多準則相比,他們最重要的思想是同時使用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這種方法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孰優孰劣的爭論,但同時也帶來了問題:對國外子公司的分類依賴於管理層的專業判斷,管理層可能會因為知識不足而做出主觀臆斷,或者為了粉飾其財務指標而選擇折算法。而且,如果跨國公司有幾個國外子公司,對這些子公司采用不同的方法折算外幣報表,會使合並會計報表成為各種方法和觀點的疊加,影響財務報表所傳達信息的可靠性。

第四,我國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現實選擇

目前我國還沒有正式發布外幣折算的會計準則,但隨著跨國公司在我國的大量出現,國家出臺相關會計準則是必然的,因此先後出臺了兩次外幣折算的征求意見稿。其中,1995年7月發布的具體會計準則《外幣折算》(征求意見稿),根據其與申報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將“境外業務”分為“作為申報企業業務壹部分的境外業務”和“境外實體”兩種。前者采用時態法,後者采用現行匯率法。雖然沒有引用“記賬本位幣”的概念,但是折算方法和折算差額的處理與前面討論的國際會計準則公告21號和SFASNO.52號基本相同。最新的征求意見稿是財政部2005年6月發布的具體會計準則《外幣折算》(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幣報表折算應當采用現行匯率法。

上述兩個意見稿表明,我國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選擇在十幾年後發生了變化,變化的目的是使外幣報表折算方法更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選擇應該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如各種折算方法的特點、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現狀、中國的會計環境等因素。結合上述因素和財政部2005年6月發布的具體會計準則外幣折算(征求意見稿),我們有如下思考:

1.財政部2005年6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與1995年7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的明顯區別在於,境外經營沒有分為“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經營”和“境外主體”兩種,而是直接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現行匯率法將境外經營的會計報表折算為其會計報表。這樣可以避免同時使用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帶來的問題,使管理者無法通過智能的海外業務分類來操縱收益或其他財務報表項目,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同時使用兩種折算方法帶來的爭議,但單獨使用現行匯率法會造成以下問題。

2.從現行匯率法和時間法的特點來看,現行匯率法是將全部資產和負債乘以壹個常數(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所以現行匯率法可以保持原外幣報表中各項目的比例關系。然而,現行匯率法假定所有外幣資產和負債都面臨匯率變動的風險。由於存貨和固定資產的價值基本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這種假設很少成立。而且很難解釋用當前匯率折算歷史成本產生的數字,因為它既不是歷史成本,也不是當前市場價格。在時態法下,匯率變動影響外幣報表中的貨幣性項目,其他非貨幣性項目基本不受影響,外幣報表中需要歷史成本計量的項目,應以歷史匯率折算,更符合客觀實際。

3.目前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現狀是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占相當大的比重,海外子公司規模較小,無論是數量還是規模都無法與歐美跨國公司相比。而且跨國公司在華的海外子公司大多屬於母公司的國外有機組成部分,其業務基本上是銷售母公司的出口產品,只是國內業務向海外的延伸。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關註的是海外子公司的損益,時態法比現行匯率法更符合要求,因為時態法將折算結果計入各年度的合並損益,就好像母公司直接從事這種經營活動壹樣。

4.全球經濟壹體化意味著中國經濟將進壹步融入國際經濟體系,中國企業應按照國際慣例開展經營活動,這將成為未來會計環境的主導影響因素。加入WTO後,更多的跨國公司將選擇海外融資,這些跨國公司將受到海外交易所的壓力,采用國際會計準則而不是國內準則,以減少和消除中國會計與國際會計的差異,提高其國際可比性。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現行匯率法可以避免同時使用兩種折算方法帶來的問題,但不利於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

綜上所述,外幣報表折算方法選擇的爭議遠未結束。隨著跨國公司在華對外投資項目的不斷擴大,外幣報表折算業務會越來越多,外幣報表折算的理論研究也會不斷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