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強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條例施行細則》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 下級審計機關執行規定,應當及時向上壹級審計機關報送有關審計工作的下列資料:
(壹)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工作的重要決定、指示;
(二)審計工作的計劃、總結、典型經驗、重要的審計調查報告以及統計報表;
(三)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等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上級審計機關交辦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應將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審計報告中事實不清或有出入的,應當進壹步核實。
對審計報告中結論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依據有關法規和具體情況認真研究。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對審計報告沒有異議。
第三十壹條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須報派出的審計機關審定,由審計機關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執行,並通知有關部門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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