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信訪事項的辦理、接待、報告和轉辦;負責政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穩定、司法、法制、公用電話、和諧社區(村)創建工作。
負責全區信訪工作,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協調處理重大跨部門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集體上訪和突發性群眾來信來訪,轉辦經濟區和有關部門,督辦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負責維護全區社會穩定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組織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各經濟區綜治辦的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安、檢察、法制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監督重大案件的查處,研究協調處理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配合處理涉法信訪案件;負責全區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和公眾電話投訴處理工作;負責創建和諧社區(村)。
第四,經濟發展局
主要負責發展改革、經貿、物價、統計、科技、信息產業、商務、旅遊、農業、林業、水利、食品、動物衛生監督、沈福城辦等方面工作。
負責編制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安排和組織實施年度經濟發展計劃,組織對本地區宏觀經濟問題的調查和分析;負責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在市發改委審批權限內啟動投資項目,安排組織重點項目申報,協調管理投資項目準入制度的認定和運行;負責全區的價格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區企業和經濟區的各類統計報表、專項統計調查和大型普查;負責區直企業改制和管理工作,協助企業爭取上級產業扶持政策,負責企業宏觀管理指導和經濟運行監測,提交分析報告;負責全區旅遊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科技學術工作,會同省、市有關部門審查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申報和認定,負責本地區科技發展規劃和企業科技項目的設置和審批,並向省、國家科技部門推薦;負責科協、工商聯工作。
負責貫徹國家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農村經濟工作;負責農業、林業、糧食、農機、水利等行政工作;負責森林防火、防洪和病蟲害防治;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新農村建設;負責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
負責貫徹執行動物衛生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計劃,做好本地區畜禽養殖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本地區動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獸藥、獸藥、飼料和種禽的監督管理,動物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負責同城化建設的綜合協調、規劃和調查,起草和編制同城化建設有關方面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神府連接區核心試驗區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相關政策的調查研究。
五、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管理和指導本地區的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負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管理,組織、參與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審批,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配合開展安全資格培訓;監控重大危險源,依法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負責全區房屋建築工程監督管理、安全監督和工程檢查,組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檢查,負責工程備案管理;負責處理質量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投訴,配合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及相關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核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參與本地區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推薦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組織專題宣傳活動;處理群眾舉報和來信來訪;負責執法中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
不及物動詞社會發展局
主要負責民政、殘聯、教育、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體育、老齡等方面工作。
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社會事業發展的路線、方針、政策,制定和實施全區社會事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標準;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負責指導基層政權建設;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婚姻登記、貧困群體、殯葬管理等工作;負責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負責全區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管理。
負責全區衛生、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初級衛生保健、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編制和實施;負責醫療衛生行業管理;負責本地區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監測和預防,對本地區的食品、職業、環境、輻射和學校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地區重大疫情和疾病的應急處理、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和重大救援的組織實施;檢查落實各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落實情況;綜合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法負責全區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協調全區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區教育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管理和指導全區基礎教育、學前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民族教育和社會力量辦學;統籌規劃全區中小學布局調整和規劃建設;負責全區教育系統經費的審批、管理和使用,全區學校儀器設備的配套和調配,教育系統的房產管理和維護改造;負責轄區學校入學考試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全區教師的管理、考核、任免、交流、調配和培訓,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和教師資格的認證。
七。財政局
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全區金融發展戰略、規劃和布局政策;負責金融系統的管理,指導經濟特區的金融工作;組織編制區級和全區年度預算、決算,組織年度預算的執行;管理各項財政收支,提出綜合平衡措施;負責全區財政資金和政府債務的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行政、事業、企業財務制度;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的資產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會計制度的執行和會計人員的管理;負責非稅收入的征收和稽查;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和管委會直屬公司的財務監督管理;負責基本建設資金的征收管理和工程預決算審計;負責實施財務監督檢查,檢查反映財務管理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承辦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負責人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就業等方面工作。
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勞動、人事、機構編制和社會保障工作,貫徹國家有關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在全市核定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範圍內調整內部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並報市編委備案;貫徹就業和再就業政策,負責統計工作;負責本地區的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監察、人才市場、職業介紹和勞動就業保障中心;負責就業指導、就業援助、技能培訓、勞務輸出等工作;負責管理下崗職工、失地農民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和再就業;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負責“三方面”人員的管理。
九、規劃科
主要負責規劃、審批、管理和測繪。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和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審批轄區內的詳細規劃設計;負責本地區工業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審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項目的竣工規劃和驗收;組織規劃設計方案的征集和招標;組織重大規劃設計方案的技術論證;組織審查重點建築設計和環境景觀設計;負責審批本地區的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測繪工作。
X.國土資源處
主要負責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利用。
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權利的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登記和發證;負責農用地分等的初步審批;負責全區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全區土地征收工作;組織全區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招標、拍賣和掛牌。
負責以市局名義履行掛牌手續;辦理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登記發證和他項權利登記發證的前期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辦理全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轄區內集體土地管理手續;依法收取、支配、使用和管理土地出讓金、菜地基金、土地管理費、農業發展基金等費用。
組織制定和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依法保護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負責開發區內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及其轉讓的初審和審批;負責全區礦產執法監察,依法調解處理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XI。城鄉建設管理局
主要負責城鄉建設、工程管理、建築市場、建築裝飾、勘察設計、供熱、供水、燃氣的管理、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交通管理、人防、地震等工作。
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基本建設計劃及其資金安排的綜合平衡;負責指導全區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築、勘察設計、供熱、燃氣、供水、供電的行業管理;負責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的歸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負責施工、監理合同的備案和施工企業三級資質的提交;負責全區基本建設信息和統計管理;依法負責建設工程的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有形建築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城市市政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工程設計委托、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款撥付,確保工程進度、工期和質量;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和環境衛生作業及設施建設的維護管理;負責市政設施占用和改建的審批。
貫徹執行上級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擬定全區公路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本地區交通建設基金的籌集和監管以及重點交通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依法做好轄區內的公路管理、規劃、養護和維修工作;負責指導全區交通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助市交通局做好路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交通行業的統計工作;負責全區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的管理和監督;負責交通執法檢查。
貫徹執行上級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轄區內應急預案、保障措施、宣傳教育、隊伍組建和訓練演練、戰時應對等工作,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本地區人民防空通信和防空警報建設的規劃和實施,做好通信警報的試鳴、檢查和維護工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空間利用規劃、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市人防辦對人防工程建設進行技術管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負責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開發和利用;負責人防建設的審批和收費,對違反建設政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人防行政執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人民防空相關費用的征收和管理;負責地震等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主要負責依法查處市容和市政事務中的違法案件。
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市政設施管理、交通占道和市場外無照經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受城建、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委托,監督檢查相關違法行為,配合行政執法,處罰違法行為。
十三。房地產管理局
主要負責房地產規劃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的規劃、監督和檢查;物業企業管理與房屋拆遷管理。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房地產開發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區房地產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區房地產行業行政執法檢查監督,行政訴訟應訴,查處房屋建設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負責全區房屋產權管理和確權發證工作;負責全區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房屋拆遷的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商品房維修資金的歸集和管理;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和管理,審批住宅小區硬化和綠化建設項目,協調和指導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負責小區管委會和總公司產權的維護、出租和管理。
十四。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主要負責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綜合管理。
負責全區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的規劃和統籌;負責全區外事、招商代表團的接待,負責全區“走出去、請進來”大型招商活動的策劃和組織;負責全區投資信息的整理、匯編和制作;負責全區投資指標的考核;負責區域內各專業招商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外資項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組織境內外招商和綜合項目管理;負責海外項目的談判、簽約和實施;負責與省、市外經貿部門業務對接和交流的綜合工作;負責網上招商管理及招商代理的選擇和委托;負責建立客戶信息庫;負責全區投資環境和經濟信息的宣傳。
十五。審計局
主要負責本級預算的執行,對各經濟區、區直屬部門和各區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貫徹落實加強審計的法律法規;負責對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核、監督各區、各經濟區(街道)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的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負責對區、經濟區(街道)各部門、直屬單位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區、經濟特區直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和監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十六、環境保護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監督各級各類環保標準和環保行業標準的實施;實施全區環境保護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查區域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負責區域內水、空氣、土壤、噪聲的環境管理;負責全區環境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廢氣、廢水、粉塵、惡臭氣體、固體廢物、有害化學品、噪聲和振動的汙染防治工作;協調解決環境汙染糾紛;負責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組織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環境綜合量化評估;組織實施排汙申報登記、排汙許可證、排汙收費、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負責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
十七、公共行政服務中心
主要負責公共行政審批服務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協調市直有關部門為國內外投資者進區提供綜合服務,協助辦理從投資協議簽訂到項目建設投產的各項手續;負責重點項目的跟蹤和服務;負責項目建設的推進和總結報告;
負責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進入中心的審批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情況的評價;參與中心審批服務項目的審核和調整,協調和監督審批事項的辦理;負責受理對進入大廳審批人員違紀行為的投訴;負責為投資者或群眾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和業務代理及代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