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不同於法官,法官是通過證據反映的事實去進行法律適用,法官壹般不主動收集證據。而仲裁員具備案件相關專業知識背景或有從業經驗,熟悉專業領域的運作程序和模式,能夠通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看到反映出來的可能存在的事實或進壹步的證據。
仲裁庭享有調查取證權,能夠通過調查取證而形成對事實的壹定程度的認識,保證案件的客觀公正,避免了當事人舉證所耗費的大量金錢和時間,進而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