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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2006年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按照行政村設立,行使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

村民委員會代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變更為居民委員會,其後代履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財務管理活動,按照本條例關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四條市和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監督管理。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鎮農村經濟經營服務組織具體負責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監督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資金應當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算。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采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核算。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第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五至七人的民主理財小組,其中群眾代表應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第七條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任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成員會議)或選舉產生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以下簡稱成員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具體選舉辦法和工作制度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推薦產生。第八條民主理財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壹)參與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審核財務計劃;

(二)檢查監督財務公開和財務計劃、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定期開展民主理財活動,審查收支情況,否決不合理支出,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四)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要求,決定審查財務賬目及相關經濟活動,並公布審查結果;

(五)向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六)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在民主理財活動期間,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其誤工補貼。第九條民主理財小組集體行使職權,對民主理財作出的決定或者意見,應當經小組成員過半數同意。第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固定資產購建更新計劃、企業創辦和資源開發投資計劃、農業技術推廣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財務計劃由民主理財小組制定或經民主理財小組同意,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鎮農村經濟經營服務組織備案。第十壹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收入包括:財政轉移支付和其他補貼、承包和上交收入、經營收入、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資金收入。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並按時足額直接支付到村賬戶。

壹事壹議,籌資籌勞資金要專款專用,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算。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時,應使用省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禁止無證收錢。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金支出審批制度。每項支出項目,經辦人應取得有效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經辦人簽字並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按規定權限審批;超出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審批權限的支出,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重大計劃外活動支出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的審批權限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集體審批權限,應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非生產性支出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標準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