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的主體,即審計的執行者,是專門機構和主管人員,包括政府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會計師事務所)或人員。
2.審計是委托還是授權。註冊會計師審計是依法委托,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是基於授權。
3.審計依據的是既定的標準,即用來評價或衡量審計對象的基準,如國家法律、法規、會計準則等。
4.審計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5.審計的內容,即審計的對象,是財務報表等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
6.審計的主要方法是復核,即審計人員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運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審查和評價,為最終結論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7.審計的目的是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
8.審計活動是壹個系統的過程,即審計是壹個連續的、系統的、不斷修正的過程。
二、審計的分類
審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從而做出不同的分類。
1.根據審計主體的不同,審計可以分為政府審計(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註冊會計師審計(也稱獨立審計和私人審計)。
2.根據目的和內容的不同,審計可以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經營審計。
(1)財務報表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及附註的審計。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發表審計意見。
(2)合規性審計是為查明和確定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活動或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協議及相關控制標準而進行的審計。合規性審計的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規則或條例。政府審計機關實施的財經法紀審計是壹種合規性審計。合規審核的結果通常提交給被審核單位的管理層或特定的外部用戶。
(3)業務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程序和方法的審計,以評價其業務活動的效率和效果。企業審計的對象不僅限於會計,還包括組織、信息系統、生產方式、市場營銷等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審計更像是管理咨詢。
3.根據審計方法的不同,審計可分為賬戶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
(1)賬戶基礎審計。這種方法從19世紀中期壹直使用到20世紀40年代。最初的賬目基礎審計旨在檢查錯誤和防止舞弊,並詳細檢查公司的所有賬簿和憑證。經過壹段時間,企業的規模日益擴大,審計的範圍也不斷擴大。註冊會計師已經無法全面審核企業的會計賬目,客觀上要求改變原有的審計模式。註冊會計師的審計重點開始向資產負債表轉移,審計方法由順序審計法改為逆向審計法,即先審查資產負債表的有關項目,再選擇憑證進行詳細檢查。現階段抽查的數量仍然很大,註冊會計師由於判斷性抽樣,仍然難以有效揭示企業財務報表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錯誤和弊端。
(2)制度基礎審計。20世紀40年代以後,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越來越關註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越來越希望註冊會計師充分了解企業的內部控制。審計目標逐漸從檢查錯誤和防止舞弊發展到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意見。經過長期的審計實踐,註冊會計師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與財務信息質量有很大的相關性。如果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財務報表出現錯誤和舞弊的可能性就小,財務信息的質量就有保證,審計測試的範圍也可以相應縮小;相反,需要擴大審計測試的範圍,抽查更多的樣本。為適應這壹要求,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基礎審計逐步發展為制度審計,即通過了解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審計風險,制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實施的範圍和重點,在此基礎上進行實質性測試,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從而提出合理的審計意見。基於控制測試的抽樣審計的實施大大提高了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但客觀上增加了審計風險。
(3)風險導向審計。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公眾對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職業越來越高的期望,要求他們承擔更大的責任。然而,傳統的審計實踐是基於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註冊會計師往往不從宏觀層面關註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而是直接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容易導致審計失敗。由於企業管理層串通舞弊或淩駕於內部控制之上,內部控制無效。如果註冊會計師沒有將審計視角延伸到內部控制之外,如行業形勢、監管環境、企業性質、目標、戰略及相關經營風險等。,容易上當受騙,無法發現內部控制失效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在此背景下,國際審計及鑒證準則理事會和英美兩國的審計準則制定機構合作制定了審計風險準則,改進了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風險導向審計要求註冊會計師將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作為審計工作的主線,將審計資源配置到最有可能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領域,對於提高註冊會計師識別、評估和應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