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並依法納稅。第五條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自律性管理。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是海南省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省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管理、監督、指導。
省財政部門可以委托各市、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本地區的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的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委托人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接受註冊會計師依法出具的報告。第二章 註冊會計師第九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兩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應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如下材料:
(壹)個人申請報告;
(二)註冊會計師考試合格證書;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職從事審計業務兩年以上的證明及審計項目目錄;
(四)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合同;
(五)兩名註冊會計師的推薦書;
(六)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受理申請後,應在30日內決定是否批準註冊。準予註冊的,發給註冊會計師證書;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財政部門申請復議。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未逾5年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未逾2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未逾5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第十三條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壹)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執業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工作中違反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並犯有嚴重錯誤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實行定期考核制度,每3年考核壹次。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實行年檢制度。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對註冊會計師當年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年檢合格者,方可繼續執行業務。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進所、離所、轉所均須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法定業務:
(壹)審查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下列相關業務:
(壹)參與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財務、稅務和經濟管理咨詢;
(二)代理納稅申報,代理記賬業務;
(三)代辦申請註冊登記,協助擬訂合同、章程和其他經濟文件;
(四)參與培訓財務會計、審計和其他經濟管理人員;
(五)辦理資產評估業務;
(六)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