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財會[2004]第14號
壹.概述
(壹)為了統壹和規範投資公司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投資公司的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的企業,即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二、補充會計說明
(壹)會計科目的設置
1.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短期委托貸款、待處置資產、長期委托貸款、政府委托投資、待轉投資費用、股權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等科目。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改為“營業稅金及附加”。
2.投資公司的業務收入主要包括投資收入、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業務費用主要包括利息費用、其他業務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投資公司的營業費用主要包括差旅費、業務推廣費、審計費、咨詢費、租賃和物業管理費等。管理費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業務招待費、社保費用、減值準備、交通費、培訓費、會議費等。投資公司的財務費用只反映匯兌損益、結算和融資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和支出以及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投資公司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
(2)輔助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103短期委托貸款
1.本科目用於核算投資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委托金融機構貸給其他單位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應計貸款本金;
(2)未計提的貸款本金;
(3)減值準備。
三。投資公司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短期貸款,並將貸款轉入金融機構時,應按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提委托貸款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委托貸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
四、當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後,根據本金,借記本科目(未計提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已計提貸款本金);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核銷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設置非應計貸款應收利息參考登記簿,登記應收但未收取的利息。
短期委托貸款由應計貸款改為非應計貸款後,收到還款時,應先扣收本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非應計貸款本金);貸款本金全部收回後,收到的還款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在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如果客戶能夠及時償還過去所欠的本息,且有證據表明未來能夠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該貸款應由非應計貸款轉為反應性貸款。歸還時,借記本科目(應計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未計貸款本金)。收到由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的還款時,應先確認原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後,應收利息應按規定按期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