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物捐贈的會計處理
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財稅〔2003〕29號),企業將自產、委托生產的產成品、外購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作為捐贈,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為
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由於準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確認。(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二)企業未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未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捐贈支出不符合上述條件(3)和(4)。雖然企業捐贈可以提升企業聲譽,帶來間接經濟效益,但會計核算的是直接經濟效益。因此,實物捐贈在會計上不能按公允價值確認,而應作為營業外支出按成本價和相關稅費處理。
可見,甲公司無論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準則》,都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方:營業外支出70.4
貸:庫存商品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0.4
二。實物捐贈的所得稅處理
1.視為銷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自制資產的銷售收入,應當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即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必須按照654.38+0.2萬元確認為銷售收入,按照50萬元確認為銷售成本,增加應納稅所得額70萬元。
2.稅收捐贈支出的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接受捐贈時,應當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分別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印章。財稅[2008]160號第九條規定: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人應當提供表明捐贈的非貨幣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不得向其出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由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收據復印件。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向境外捐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捐贈支出的法律依據是捐贈票據,捐贈票據的金額是公允價值。因此,企業捐贈支出在稅務上應根據公允價值及相關稅費確定,故A公司在稅務上確認的捐贈支出應為65,438+040.4元(65,438+020+65,438+07%)。會計業務部門支出70.4萬元,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49.6萬元。
3.填寫納稅申報表
對於認定的銷售行為,甲公司應填寫收入明細表13、15行,金額12萬元,費用明細表14行,金額50萬元,同時填寫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對於捐贈支出的納稅調整,甲公司應填寫第28行“8。捐贈支出”。根據說明,第1欄“賬戶金額”應填寫企業會計確認的支出70.4萬元,第2欄“稅額”應填寫按照稅收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654.38+0.2萬元;如果第1欄≥第2欄,應將第1欄與第2欄的差額填入第3欄“增加額”;如果1 <第2列,則第3列留空;第四欄“減少金額”為“※”,不能填寫。此表的邏輯關系是將“掛賬金額”與扣除限額相比較,即利潤總額的12%。前者會大時間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而前者壹個小時都不會調整。因此,根據現行納稅申報表,A公司的捐贈支出應減少49.6萬元,不能申報應納稅所得額。這時,作為權宜之計,納稅人可以在第40行填寫捐贈支出“20。其他”,第1欄“賬戶金額”70.4萬元,第二欄“稅額”1.2萬元,第四欄“減少額”49.6萬元。
填寫申報表後,A公司最終按照654.38+00.204萬元(利潤總額654.38+00萬元+納稅調整增加70萬元-納稅調整減少49.6萬元)申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