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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算工業企業

法律主觀性:

獨立核算是指對單位的經營活動和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有壹定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開展業務活動,能夠與其他單位簽訂經濟合同;獨立核算盈虧,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非獨立核算是指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體系,只記錄部分經濟業務的單位進行的核算。實行非獨立核算的單位稱為非獨立核算單位,也稱為報銷單位。它沒有資金,財產物資由上級單位調撥,沒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其收入全部存入上級單位賬戶,所有支出也由上級單位審核支付。非獨立核算單位通常不設置會計機構,只設會計人員負責原始憑證的填制、審核、整理和匯總,以及登記實物明細賬,不單獨編制預算和計算損益。在具體的納稅申報上,地稅和國稅的申報有區別,只是在所得稅上,後者可以在總部繳納,其他應該差別不大。

法律客觀性:

《稅務會計制度》第三條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稅收資金及其運動,即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收入的申請、征收、減征、拖欠、繳納、入庫、支取的全過程。第四條稅務會計體系中的稅務會計單位,根據其承擔的稅收資金管理任務不同,可分為四種類型:直接管理稅收資金結算的單位(簡稱結算單位)、直接管理稅收資金入庫的單位(簡稱入庫單位)、管理稅收資金結算和入庫雙重業務的單位(簡稱雙重業務單位)和管理部分稅收結算和部分稅收入庫的混合業務單位(簡稱混合業務單位)。《稅務會計制度》第六條各核算單位和匯總單位必須設置稅務會計人員,並在有關機構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各單位配備的會計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並持有會計證,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會計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