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制定會計準則的過程始終是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聯系在壹起的,成績有目***睹。我國自1992年底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來,至今已先後發布了16項具體會計準則。最近,財政部會計司官員多次表示,將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由於我國會計準則從壹開始制定時,就與IASC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還召開了多次有IASC高層官員參加的會計準則國際研討會,制定我國會計準則的主要參考依據也是國際會計準則。因此,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基礎較好。
但由於我國國情的約束,我國會計的國際化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仍有較大差異。具體表現在壹些部門或事業單位會計管理混亂,而現有的會計已遠滯後與客觀需要,會計制度方法體系的務實性與超前性脫帶。缺乏對國外會計進行系統的研究,沒有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體系等等。概括起來,我國會計準則與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有:
1、由於認識的誤區而導致實行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並行的做法,這與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是不同的。在當今世界,各國采用的會計規範形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英美等英語國家普遍采用的會計準則的形式;另壹種是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的會計立法和會計制度的形式。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形勢的發展,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會計規範形式大有向英美海洋法系國家會計規範形式轉化的趨勢。我國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並行的做法,從長遠來看,不利於我國會計準則的發展及與國際準則的趨同。
2、由於會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而造成會計準則的涵蓋面較小,可操作性較差,對壹些新問題尚未涉及。由於我國制定會計準則起步較遲,並且由於各種原因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就已發布的30多項會計準則的征求意見稿壹直未能成為正式準則,至今只發布了16項會計準則,相對於美國FASB的約150項準則公告(還不包括FASB的前任會計程序委員會發布的51份“會計研究公報”以及會計原則委員會發布的31份“意見書”)和IASC的41項國際會計準則,數量要少得多;並且,我國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雇員福利、養老金計劃、物價變動和通貨膨脹、銀行、保險業、農業等會計事項的處理均還未涉及;此外,由於我國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並行,尤其是在2001年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之後,會計準則似乎只是成為制定《企業會計制度》的指導綱領,會計準則本身的可操作性相對就變得較差。
3、過分強調特色而造成在具體會計處理以及披露要求上我國會計準則也存在不少差異。如僅就我國已發布的16項會計準則與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就有在存貨準則對采購成本的計量上,國際準則采用凈價法,我國準則采用總價法。在建造合同準則中,國際準則允許將因訂立合同發生的、與合同直接相關的費用作為合同成本的組成部分,我國準則要求將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在借款費用準則中,國際準則沒有對“專門借款”作出定義,我國準則對此作了定義,國際準則允許資本化的對象包括固定資產和存貨,我國準則僅包括固定資產。在無形資產準則中,對於資產交換產生的無形資產,國際準則要求區分同類與非同類資產交換,並要求按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我國準則要求根據非貨幣交易準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入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