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決定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的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授予會計從業資格的決定。
持有人以欺騙、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