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的聯系
(1)理論基礎相同:都是會計和法律相結合產生的。
司法會計和法務會計均是會計學與法學相互交叉,滲透而形成的邊緣學科,無論是司法會計人員還是法務會計人員都需要有較強的會計理論知識和法律知識。
(2)活動目標相同:為了訴訟糾紛和經濟案件的及時、合理解決。
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均是為法庭的訴訟活動服務的,二者的最終目的都是以報告的形式在法庭上提供證據,以使法官能據此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決,以此來維護法律的尊嚴,確保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3)對從業人員有***同的業務素質要求:都是具備會計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專家,還要具備審計、調查、證據等多種知識。
(4)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在實務中都要用到調查,審計、財務分析、抽樣等技術方法,采用的程序也基本相同。
2、司法會計與法務會計的區別
認為司法會計和法務會計不同的主要論據在於認為司法會計人員和法務會計人員執業時的立場不同,認為司法會計執行人是站在為當事人(通常是作為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立場上,提供有利於自己當事人的證據。
基於這壹實質性區別,兩者產生了立場、行為目的、作用結果的不同。 (1)執行者立場不同
司法會計人員是站在獨立的向法律負責的立場上鑒定證據;法務會計人員是站在為當事人服務的立場上,提供有利於自己當事人的證據。
(2)具體目的不同
司法會計人員鑒定司法活動所需證據,以使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法務會計人員提供利於自己當事人的會計學證據,並為其作減輕或免除責任的辯護。
(3)作用的表現形式和結果不同
司法會計產生的後果是法律後果,直接涉及到對案件的判定結果。司法會計人員必須出具具有法定證據效力的司法鑒定書,壹般地,它應有固定的格式,列明所運用的會計方法等,並得出明確結論。而法務會計為案件的審理提供重要依據,法務會計報告沒有固定格式,但它應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根據的會計資料,所運用的計算公式,計算方法等,以充分說明其合法性,客觀性和公允性,報告中應有比較明確的結論。但當占有資料不充分或資料很少時,報告在陳述理由後,也可以得出無法作出明確結論的“結論”。法務會計報告不是法律裁決書,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而應使用會計專業術語,以保持法務會計報告的客觀性,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