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1.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或者稅務機關以偷稅罪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