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同壹人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全過程。
第四十五條固定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明確采購、驗收、使用、貯存和處置的控制要求,建立相應的帳卡並如實記錄。
第四十六條建立固定資產購建論證制度。按照規模適度、決策科學的原則,加強對項目立項、預算、調整、審批和實施的控制。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當按照準入規定報批。
第四十七條加強對固定資產購建的控制。固定資產購建應由歸口管理部門、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審計監督部門和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以保證購建過程的公開透明,降低購建成本。
第四十八條加強固定資產的驗收控制。取得固定資產,必須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嚴格驗收,方可交付使用,並及時結算,登記固定資產帳卡。
第四十九條建立固定資產維修制度。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並做好詳細記錄。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維修費用。
第五十條加強對固定資產用途變化的控制。固定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並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後實施。
第五十壹條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明確固定資產處置的標準和程序(包括出售、轉讓、調撥、對外捐贈、掛失、報廢等。),按照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後實施。
第五十二條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制度。明確清查的範圍、組織程序和時限。年底前要進行壹次全面盤點,確保賬、卡、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