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擔任出納不?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擔任出納不?

不可以的。

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擴展資料:

會計基礎工作的相關要求規定:

1、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2、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3、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規、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湘潭大學-《會計基礎工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