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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廢棄包裝材料如何處理賬務

問題企業周轉包裝材料如何進行日常核算?不能再用的包裝(紙箱)當廢品賣了怎麽處理賬?涉及的增值稅是作為進項稅轉出還是作為銷項稅計提?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精神,企業包裝材料在“周轉材料”科目下核算。周轉材料是指企業可以多次使用並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如包裝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用壹次轉銷法或按使用次數攤銷;周轉材料可以按其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即“庫存”、“在用”、“待攤”。采用壹次轉銷法的,應按收款時的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工程建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其他攤銷方法的,按其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在用),貸記本科目(庫存);攤銷時,應按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工程建設”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攤銷)。周轉材料報廢時,應增加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攤銷);同時,根據報廢周轉材料的殘值,借記“原材料”,貸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銷售費用”、“工程建設”;並核銷全部攤銷額,借記本科目(攤銷),貸記本科目(在用)。周轉材料報廢時,根據報廢周轉材料的殘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企業銷售報廢周轉材料時,按照原確定的殘值,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同時借記“其他業務費用”,貸記“原材料”。根據應交增值稅,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具體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90號)精神確定。①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舊物、舊貨,適用增值稅征收率減半征收4%簡易辦法的,按照以下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②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二手商品時,應按照以下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同時,納稅人出售二手商品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或由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