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績效結果條件(正常報告條件下只需要兩個)。
性能結果如下:
(壹)作為主要完成人(10),完成了1國民經濟核算或相關專業的科研項目,或
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級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項目1項。
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級市(部門)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項目2項,通過項目。
單位的標識(驗收)。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編制(制定)的會計、財務及以上(含行業)。
稅收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或主持制定縣(處)級及以上機構、大中型企業的財務、
《會計管理辦法》經相關單位采納實施後,效果顯著。
(三)在加強和改善財稅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省轄市和
經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批準,成績突出。
(四)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廳(局)級以上領導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被大中型企業采用,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得到了上級部門的認可。
(五)主持或參與完成大中型企業改制、資產重組、清產核資等工作,提出建議,
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實施,效果顯著。
(六)主持或參與企業上市中的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股權設定等工作,企業成功上市。
(七)承擔或參與1國家級或2個省(部)級或3個省轄市(部門)級課題的主要人員。
重點科研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評估報告應由項目下達單位進行鑒定(驗收)。
(八)近五年內每年至少主持廳(局)級以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大中型企業1次。
采用年度財務報告驗證、專項審計工作或稅務、會計咨詢、策劃等大型項目。
(九)表現突出,被省級以上政府授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或獲省級以上。
業務行政主管部門評為會計或財務工作先進個人,或被授予省級學術技術帶頭人。
城市管理優秀專家等學術技術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