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會計主體所含範圍更廣,法律主體含義要求比較嚴格。
會計主體:壹般來說,只要在經濟上相對獨立的企業、單位等組織都可以成為會計主體。《會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由此可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包括企業的分支機構)都是會計主體。
法人:具體的講,首先要有獨立的財產,也就是組織的財產和其成員的財產要區分開來,組織的財產要獨立於其成員的財產,不能隨便變動,因此屬於會計主體的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律主體;其次組織要能獨立承擔責任,也就是能夠以自己的財產而不是成員的財產來承擔責任。
因此屬於會計主體的企業的分支機構不是法人。具備了這兩條,才能成為法人,才能成為法律主體。壹般來說,壹個公司的子公司既是會計主體,也是法律主體,而分公司是會計主體,卻不是法人。
擴展資料:
會計主體的四類主體:
壹是會計主體是能動的認識和改造會計客體的“會計人”。
二是單獨進行核算的經濟實體(企業)。
三是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單位。
四是指具有獨立資金和經營業務,單獨進行核算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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