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本團體全稱為廈門市同安區同心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ONE HEART CHARITY TONGAN XIAMEN(OHC.T.X)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社會各界人士誌願結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廣中國傳統文化,以慈善為目標,以行善助人的工作方式,團結社會壹切力量,***同發展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廈門市同安區民政局,並接受廈門市同安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廈門市同安區霞煌94號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壹. 組織會員開展各類慈善活動。
二. 籌集慈善資金和物資。
三. 協助政府、民間組織及個人開展各項慈善事業。
四. 開展與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慈善交流活動,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
慈善資助項目。
五. 開展關懷各類重大疾病患者活動。
六. 資助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兒童。
七. 積極參與社會賑災救援、抗擊疫情活動。
八. 參與其它各項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介紹人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破壞本會名譽、擾亂本會團結、或以本會名義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及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有權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聘任顧問、名譽會長。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壹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室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協助會長執行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五.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會長決定。
六. 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負責重大活動的籌劃
組織工作。
七. 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
五. 利息及其它理財收入。
六. 港澳臺地區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物資,原則參照資金管理辦法實施,詳細辦法另行制定。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9年12月12日第壹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