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時,刑部的十三清吏司和都察院的十三道好像都是監察的,在職務上是否是重復的,有同時存在的必要嗎
首先十三清吏司是戶部的屬官,都察院的十三道是刑部屬官,二者沒重復。十三清吏司官署名。明清時戶部屬官。明初,戶部下屬有民部、度支、金部和倉部四司,同明以前各代無大變化。後改為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每司下隸民、度、金、倉四科,分別管理土地、戶口、物產、會計,漁鹽、稅課,兩稅起運及倉庫。清初沿襲明制,略作改動,戶部下屬十四清吏司及井田科、八旗俸餉處、現審處、飯銀處、捐納房、內倉等處所,分別掌理有關財政事務。都察院屬官十三道監察禦史,是明政府中央機構中設置最多的職官。它的職權,表現在言事方面,就更能說明上述說法的成立。“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壹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監察禦史、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⑻而且更值得註意的是,禦史所上章奏,如有違失,六科可以駁正,謂之“科參”;如六科對詔旨章奏不封駁,禦史也可以糾彈其失職。禦史與給事中的互相監督,更方便地幫助了朝廷正確處理各項事務。禦史在有明壹代的政治舞臺上非常活躍,它借助於君主賦予的特殊權力,對於吏治的澄清、弊政的革除、民間疾苦的上達等方面,的確可以起到匡正彌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