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清查範圍分類,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要對所有的財產進行盤點,清查範圍廣、工作量大。局部清查只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清查範圍小、專業性較強;
2、按照清查時間分類,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按照安排好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盤點,發生在年末、季末、月末。不定期清查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清查的對象和範圍,進行臨時盤點,沒有規定的具體日期;
3、按照清查的執行系統分類,分內部清查和外部清查。內部清查是由單位清查工作小組進行財產清查,發生在本單位內部。外部清查由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司法部門等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財產進行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