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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崗有雙休嗎?

作為壹個工商企業的會計,妳壹個月基本上工作30天,28天算滿勤嗎?每個企業的規定都不壹樣。國企的話嚴格按照國家法定節假日。私企有些亂,外企比較規範。

不太了解企業26天工作制下的工資如何結算。現行工作制為8小時/天、40小時/周、20.83天/月(計算工資時為265,438+0.75),即周五工作制。

壹周工作六天並不違反《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的規定,但是休息日工作屬於加班,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二)休息日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安排補休或者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請問汽車行業是六天工作制嗎?我只看到布拉德利集團是周末,其余基本都是周末,財務銷售都是周末!

企業如何在不增加公司負擔的情況下,將原來的六天工作制改為五天工作制?工資由月薪制改為時薪制,嚴格限制加班。

企業結算工每月出勤計算為21.75天是真的嗎?沒錯。

根據《關於職工年平均月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2008年6月3日)的規定,2008年6月38日前職工年平均月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和65,438+067.4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 (365天-104天)÷65438+2月= 21.75天。

104天是周末總數加上每個節日的天數。

壹天的工作(24小時)和壹天的休息算不算不計時工作?

計時壹般用於計算工作時間不固定的工作。意思是妳每工作壹個小時拿壹個小時的工資,每多工作壹個小時拿壹個小時的工資。妳現在的工作應該是定時定薪的工作,也就是不定時工作制。

國家規定壹個月在滿勤工作幾天?壹個月的工作日是20.83天,計算工資時是21.75個工作日。

請參考以下規定:

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及工資折算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福利部[2008]第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第513號令),全體公民放假由10天增加到11天。據此,員工年平均月工作天數及工資折算方式調整如下:

壹、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 250天。

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65438+2月= 20.83天/月。

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第二,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節假日。相應地,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 (365天-104天)÷65438+2月= 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二○○八年壹月三日

什麽是26天工作制?壹個月上班26天,休息4天左右;也有可能工作26天,加班4天左右。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工時制。

申請報告

申請人:(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郵政編碼、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申請內容:(彈性工時制或綜合工時制)

事實和理由:

1.說明用人單位因工作或生產特點需要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理由。

2.明確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具體崗位和人數。

3.說明以月、季、半年為結算周期的理由,並註明結算周期的起止時間。

4、用人單位的年度工作時間、加班工資;

5、保證勞動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資符合具體規定的規定;

6.審批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的,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規定。

實施期限:(從0.0000到0.0000,期限為壹年。)

我在此傳達

申請人:(蓋章)

年月日

哪些企業員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企業對部分職工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工作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工時制度。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主要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從業人員;地質、石油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和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壹些雇員;由於受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的限制,兼工兼農或生產難以平衡的鄉鎮企業職工。此外,對於部分在市場競爭中因外部因素導致生產任務不平衡的企業職工,也可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的職工,由於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職工休息。同時,企業主管部門也要積極創造條件,使企業的生產任務盡可能均衡合理,幫助企業解決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