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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商品和受托代銷商品銷售後有哪兩種不同處理方法,在核算上有何不同?

視同買斷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是指委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代銷商品後,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牟利,與委托方。

因此視同買斷方式,這種方式的寄售交易的主要商品直接銷售給受托人沒有真正的差異。因此,委托方發出貨物,收到貨物實現銷售憑據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確認的收入。

視同買斷方式,主要會計分錄如下

1。發出貨物時直接確認為收入

方式: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貸:庫存商品

壹般代銷方式,它是受托人沒有賣商品的情況下商品,可以返回到主貨物和獎勵,並沒有轉移所有權的主要風險,主要不應確認收入時貨物的問題,但受托人收到寄售庫存,才可以確認收入

所以在壹般的寄售模式,客戶端條目如下

:貨物托運

貸:庫存商品

2第1期。收到代銷清單的受托人,按代銷清單上表示,已售出的商品,付款的成就

:應收帳/

銀行存款等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信用:委托

及會計費用支付給受托人

:銷售費用貸: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所以房東可見,兩個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主要區別。當商品的問題視為收購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同時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貨物的所有權。壹般貨物,只有受托人和發行完成後出售寄售列表,應視為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可確認收入前。

事實上,代銷和證券及包銷概念的概念有點類似

關於妳的補充質詢:

書的答案是肯定的,確實應該銷售貨物時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