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R&D費用,計算加計扣除。受托人不得再增加或減少。委托外部支付R&D的實際金額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確定。如與委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委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費用明細。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增加和減少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扣除75%的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也就是說,根據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分兩種方式扣除,但稅前扣除總額是壹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175%。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這壹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安排殘疾職工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100%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額。對於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允許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據實計算扣除。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申報匯算清繳時,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附加扣除。
通過以上內容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問了,“委托開發的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這個問題已經明白了。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不得扣除。會計人員應主要關註其真實性和合規性。同時他們要做好賬務處理,所以我們會計壹定要非常了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