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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財務報表作了哪些規定

《公司法》有關財務報表的規定:

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壹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壹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報表是反映企業或預算單位壹定時期資金、利潤狀況的會計報表。我國財務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報要求,均由統壹的會計制度作出規定,要求企業定期編報。國營工業企業在報告期末應分別編報資金平衡表、專用基金及專用撥款表,基建借款及專項借款表等資金報表,以及利潤表、產品銷售利潤明細表等利潤報表; 國營商業企業要報送資金平衡表、經營情況表及專用資金表等。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附表和附註。財務報表是財務報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報告、管理分析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列入財務報告或年度報告的資料。

財務報表的編制,基本都是通過對日常會計核算記錄的數據加以歸集、整理來實現的。為了提供比較信息,資產負債表的各項目均需填列“年初余額”和“期末余額”兩欄數字。其中,“年初余額”欄內各項目的數字,可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欄相應項目的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不相壹致,應當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個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