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修改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刪除第壹款第5項和第6項。
第二款中的“有效居住證明和有效居住時間證明”修改為“材料”。
(二)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四項修改為“分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刪除第壹款第6項。
第二款中的“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業務收入證明”修改為“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業務收入證明”。
(三)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證明”。
(四)刪除第三十五條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移地完成工商登記手續後10日內向遷移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跨省行政區劃遷移表和合夥人(股東)情況匯總表。
“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後10日內,及時核實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信息,收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換發新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予以公告,並通知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
“接到通知後,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將公告會計師事務所的遷移情況。”
(六)將第三十八條中的“並提交營業執照和執業證書復印件”修改為“並提交新的執業證書資料”。二、對《資產評估行業金融監督管理辦法》做出修改。
(壹)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的“職業責任保險單副本”修改為“職業責任保險單資料”。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產評估機構備案表;
“(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三)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以及執行合夥事務三年以上的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最近三年內受到處罰的情況;
“(四)本機構聘用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的情況;
“(五)資產評估機構的質量控制體系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第二十七條第壹款修改為“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備案;
“(二)分支機構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三)資產評估機構授權的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
“(四)三年以上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三年受到處罰的情況;
(五)該分支機構聘用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的情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和《資產評估行業金融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