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1.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核算、記錄和反映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利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2.下列會計資料應歸檔:
(1)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單、會計檔案保管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會計檔案鑒定意見以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3.根據上述分類,“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應屬於“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歸入“其他會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