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制定。
第五十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1)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後,應按分類編號順序保管,不得丟失。
(3)會計憑證應與所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壹起按編號順序整齊折疊,按期裝訂成冊,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月、起止日期、憑證種類和起止編號,裝訂員在裝訂線封口處簽名或蓋章。
對於大量原始憑證,可單獨裝訂保存,並在封面上註明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款保證金、涉外單據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單獨編目、登記、分別保管,有關會計憑證和原始憑證應標明日期和編號。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整理裝訂成冊,並編制會計檔案清冊。
會計年度結束後,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可由會計機構臨時保存-年。期滿後,會計機構應編制移交清單,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沒有檔案機構的,應當指定專人在會計機構保管。出納可能不負責會計檔案。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保存在原卷內。個別需要拆包重新整理的,由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進行拆包重新整理,分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