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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退貨的三種會計處理

銷售退貨的三種會計處理如下:

1.未確認銷售收入的銷售退貨。

因為不滿足銷售收入確認條件,如商品的實際控制權尚未轉移,此時不涉及增值稅,也不需要在發出商品時確認銷項稅額或應交增值稅(小規模)。

企業發行商品,就是借款,發行商品貸款,庫存商品。

如果是銷售退貨(非真實銷售退貨):

借:庫存商品貸:發出商品。

2.帶銷售退貨條款的銷售退貨。

企業在簽訂銷售合同時,明確規定客戶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退貨。對於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按照預計不會退回的部分確認銷售收入,並按照預計將因銷售退回而應退還的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應付退款”。

對外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預計退貨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按合同總金額計算開票,不扣除預期返還金額)

結轉成本是指退回商品的賬面價值扣除按照預期收回商品的預期成本(包括將發生的價值損失)後的余額,確認為應收退貨成本,結轉成本凈額是根據轉移商品的賬面價值扣除應收退貨成本後的余額。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應收退貨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調撥商品的賬面價值)

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都需要對未來的銷售回款進行重新估計,如有變動,應作為會計估計處理。

銷售退貨實際發生時:

借:預計負債-應付退貨

主營業務收入(預計何時返還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際退回貨物對應的價格×適用稅率)

貸款: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同時,抵消“可退還成本”,如果預計會退還的話

借:庫存商品

信用:要返回的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

3.不涉及銷售退貨條款的銷售退貨。

如果不涉及銷售退貨條款,企業銷售商品的實際控制權將發生轉移,企業需要充分確認銷售收入,結轉成本。

當確認來自外部銷售的收入時:

借方: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小規模納稅人直接認定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並行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銷售退貨發生時: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等。

同時,降低成本:

借:庫存商品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在實踐中,銷售折扣和銷售退貨有壹些相似之處。所謂銷售折扣,是指由於商品質量和規格不符合要求,賣方企業給予買方企業的價格優惠。銷售折扣只是價格折扣,沒有已售商品的退貨,不需要降低成本,也不需要確認庫存商品的增加。

發生銷售折扣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