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壹,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監督可以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效發揮會計監督職能,不僅可以維護財經紀律和社會經濟秩序,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也起到重要作用。《規範》第四章在明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履行《會計法》賦予的監督職權的基礎上,提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內部的其他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以更好地為單位內部管理服務;同時,對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問題也提出了相應要求,本節僅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進行表述。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規範》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就是說,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會計監督的對象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盡管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但不能理解為會計監督僅僅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事情,單位領導應當積極支持和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好會計監督職權。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依據
《規範》第七十四條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作了規定。主要包括:(1)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如財政、稅收、金融、外匯、價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2)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如《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本《規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小企業會計準則》等。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4)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5)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
上述內容體現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不僅要認真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還應對單位內部的其他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以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三、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對會計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是對會計信息質量實行源頭控制的重要環節,是會計基礎工作的壹項重要內容。《規範》第七十五條在重申《會計法》關於對原始憑證審核監督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監督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相應規定。其基本要求是:
(壹)對原始憑證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和監督
《規範》在第七十五條中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這是對原始憑證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監督要求的規定。所謂不真實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表述的事項與實際業務不符,是壹種虛假的憑證;所謂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所表述的事項與經濟業務相符,但經濟業務本身不符合法規制度的規定。如壹張購貨發票所表述的購貨與實際數量不符,或者發票上的購貨單價、金額被塗改,與實際單價、金額不符,這張購貨發票是不真實的原始憑證;如果這張購貨發票本身手續齊全,與驗貨情況相符,但所購買的貨物屬於需要經過壹定批準手續的商品而未辦理批準手續,這張購貨發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憑證。《規範》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有責任、也有權不予辦理。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的是記錄錯誤,有的是故意歪曲事實、弄虛作假等等。會計人員通過審核監督原始憑證,及時發現問題,采取項措施,制止、糾正和揭露經濟業務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保護單位、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並為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打下基礎。
(二)對原始憑證準確性、完整性的審核和監督
《規範》在第七十五條中同時規定:“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這是對原始憑證準確性、完整性審核監督的具體要求。作為記賬依據的原始憑證,不僅必須真實合法,而且必須準確和完整。所謂不準確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沒有準確地表述經濟活動真相,或在文字上、數字記錄上發生差錯等;所謂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是指憑證上的文字說明、有關數字沒有按會計制度的要求填寫齊全。這類原始憑證主要是由於工作人員在填寫工作上的差錯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還經辦人員改正記錄或補充記錄,仍可以作為記賬的依據。
認真審核原始憑證,確保其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是會計人員的基礎工作之壹,也是會計監督的重要環節。大量的會計事務都是從審核原始憑證開始的。對原始憑證的審核是否認真,直接影響會計核算的質量和會計工作秩序的正常進行。
四、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的監督
《規範》第七十六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第七十八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這是對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監督問題作出地規定。
會計賬簿是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壹個單位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是了解壹個單位全面經濟活動情況的重要依據;而財務報告是反映壹個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會計法》和《規範》都規定,財務報告必須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這是表明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認真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報告,審核監督賬簿和報表的各項內容,確保賬簿記錄和財務報告的真實、全面,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會計監督的內容。
五、對財產物資的監督
《規範》第七十七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這是對財產物資監督的規定。
賬實、賬款、賬賬相符,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強財產物資管理的重要措施。《規範》強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從其業務特點出發,加強對本單位的財產物資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要求是:
(1)各單位要建立賬簿、實物、款項和實物核查制度,保證賬賬、賬款、賬實相符。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使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各項財物、款項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及時記錄、計算、反映、核對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2)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作出處理。發生賬實不符的現象是常見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於工作上的差錯,有的是由於生產技術上或經營管理上的問題,有的來自自然界的影響,有的是由於違法分子作案引起的。對於出現賬實不符的問題,會計人員要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有些問題可以直接處理,如壹些合理的物資損耗等,只要在規定的損耗標準和範圍內,會計人員可以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而對超出會計人員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如因管理不善發生大量盤盈盤虧等,會計人員無法對這些問題直接作出處理,應當立即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妥善處理,以保護公***財產安全、完整。
六、對財務收支的監督
對財務收支的監督。是會計監督的關鍵內容。由於財務收支活動是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問題的焦點,因此對財務收支的監督也是會計監督中難度較大、問題較多、矛盾較集中的環節。《會計法》第十九條和《規範》第七十九條對財務收支監督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2)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壹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3)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4)對認為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5)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6)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另外,《規範》還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以及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實行監督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