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法律形式,企業合並可以分為吸收合並、創設合並和控股合並。吸收合並和創造合並的結果是只剩下單壹的經濟實體和法人實體,用於處理合並業務的會計方法屬於傳統會計領域。控股合並是指壹家公司通過長期投資取得另壹家公司的控股權,被投資公司成為子公司,投資公司成為母公司,因此需要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五條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立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小、財務工作量小等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可實行憑證報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