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論文:企業稅收籌劃應堅持什麽原則

論文:企業稅收籌劃應堅持什麽原則

稅收籌劃的意義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壹般認為,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壹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目的的壹種財務管理活動。

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稅法,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少繳稅款。

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采用非違法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負轉嫁籌劃。

狹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壹種財務管理活動。

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稅,但節稅是在稅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

以上關於稅收籌劃的定義,基本反映了稅收籌劃的內涵,但還存在不足之處,即稅收籌劃的目的表述不當。

無論是廣義定義中的“少繳稅款”,還是狹義定義中的“節稅”,都不應成為稅收籌劃的目的。

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壹項內容,它應當服從和服務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

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在壹般情況下,“少繳稅款”或“節稅”能夠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有利於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

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純為了“少繳稅款”或“節稅”,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整體現金流量的下降和企業價值的降低。

比如,我國增值稅目前還屬於生產型,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如果向企業提供壹份籌劃方案,建議購進零部件,然後企業自制需要的固定資產,因為自制固定資產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稅,可以從企業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種方法有壹定的可行性,也確實達到了“少繳稅款”或“節稅”目的。

但是,這種方案企業能采納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如果僅僅為了少繳幾個增值稅就土法上馬,自制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往往是得不償失的。

要知道,企業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

如果產品質量下降,則因“節稅”而增加的現金流量可能會遠遠低於因產品質量下降而減少的現金流量。

因此,稅收籌劃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繳稅款”或“節稅”,而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或者說,判斷稅收籌劃是否成功的標準不是能否“少繳稅款”或“節稅”,而是能否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的區別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從合法性上看,偷稅是指納稅人明確違反稅法的減輕或者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偷稅是壹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其行為的後果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稅收籌劃則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以達到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的行為。

因此,稅收籌劃既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

從行為發生時間看,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

而偷稅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後所進行的,是對已確立的納稅義務予以隱瞞和造假,具有明顯的事後性和欺詐性特征。

在實踐中,稅收籌劃與避稅的界限往往難以比較清晰地界定。

避稅是指納稅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雖然合法,但這種行為背離了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在對待避稅的態度上,各國情況並不壹樣。

如有的國家認為,稅收不能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要求,應根據稅法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稅收義務,只要不違法都應允許,不必劃分什麽是避稅、什麽是稅收籌劃。

有的國家則把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將其中的正當避稅稱之為稅收籌劃,在法律上不予反對。

我國對避稅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見於稅收的政策文件和人們的理論探討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對非法避稅,默認合法避稅。

國家稅務總局的壹位官員在接受壹家媒體采訪時所說的壹句話很有代表性:“稅收籌劃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稅是不倡導的,避稅走偏壹步就可能是偷稅。

”也正因為稅收籌劃既合法又敏感,讓人既躍躍欲試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號。

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屬於主觀上鉆稅法的空子,有悖於國家的稅收政策,實踐中不應提倡鼓勵。

面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國家壹方面可以采取完善稅法、堵塞稅法漏洞的措施,使納稅人無機可乘;另壹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進“濫用法律”的概念,對納稅人完全出於避稅考慮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不予認可,並將其視為納稅人濫用了自己的權利,從而在實際的征管中進行“反避稅”研究和稽查。

稅收籌劃的效應由於收稅與節稅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稅收籌劃的節稅指向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偷逃稅,也容易引起稅務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稅收籌劃在國內並沒有獲得普遍認知和接受,這些都導致了稅收籌劃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進行,做得多,說得少。

許多從事稅收籌劃的納稅人或中介機構也不願意宣傳他們的經驗和成績,怕自己成為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對象。

其實,稅收籌劃同世界上任何事物壹樣,有利有弊,關鍵是要看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我們不否認稅收籌劃的存在可能會在短期內導致國家稅收收入下降,但我們還應當看到稅收籌劃有利的壹面,不能只看到問題的壹個方面,而忽視另壹個方面,從而導致對稅收籌劃的錯誤判斷。

關於這壹點,我們可以從稅收籌劃的微觀效應和宏觀效應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分析。

稅收籌劃在微觀效應上可以體現為三點:第壹,有利於企業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

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實現不僅要求總收入大於總成本,而且要求總收入與總成本之間的差額最大。

在總收入壹定的情況下,要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使總成本最小化。

企業的總成本由兩部分構成:壹是內在成本,即外購原材料、外購燃料、外購動力、支付工人的工資和津貼等生產成本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國家憑借其權力按照稅法規定強制、無償地對企業征收的稅收。

減少內在成本可提高企業總體的經濟效益,減少外在成本同樣可以提高企業的總體經濟效益。

因此,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將減輕稅收負擔作為壹個重要的經濟目標,而稅收籌劃則是企業實現這壹目標的最便利的手段。

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是稅收籌劃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稅收籌劃的最大功效是滿足了企業降低納稅成本的需要。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於增強納稅人的法制觀念,提高企業和個人納稅意識。

企業要想進行稅收籌劃,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稅法,才能領會並順應稅收政策導向,做出理性抉擇。

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經濟占統治地位,國有企業統收統支,“大鍋飯”效應較為普遍,經濟主體法制觀念不強,使得企業和個人或不關心稅制,對其中條例不聞、不問、不懂;或全憑人情關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稅,稅收意識淡薄。

可見,稅收意識的增強,基本前提是了解稅法、學習稅法,而稅收籌劃以經濟利益為目標,能引導企業自行完成這壹過程。

從現實征納過程中也不難看出,稅收籌劃進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業(如某些三資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其納稅意識、納稅行為均令征管機關滿意。

第三,有利於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首先,企業在進行各項財務決策之前,進行細致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於規範其行為,制定出正確的決策,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財務活動健康有序運行,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其次,籌劃活動有利於促使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再次,稅收籌劃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稅收的法規、政策在壹定時期內有其壹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範性和嚴密性。

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

因此,開展稅務籌劃也有利於規範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稅收籌劃在宏觀效應上可以體現為四點:第壹,稅收籌劃有助於提高國家宏觀調控的效率。

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結構、國民收入分配等的壹個重要工具,納稅人的稅收籌劃過程,實際上也是壹個接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過程。

當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革、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時,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使自己的生產、消費活動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引導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由此可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愈周密,國家的稅收調控愈到位,這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要遠遠大於納稅人所獲得的減稅效益,這應當說是壹種“雙贏”的結局。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於完善稅制,促使稅法質量的提高。

雖然稅收籌劃是對不完善、不成熟稅法的挑戰,但同時也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對政府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

因此,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指出了稅法建設和稅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方面。

根據這些信息,國家可以改進有關稅收政策和完善現行稅法,從而促使國家稅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

第三,稅收籌劃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持續增長。

從短期來看,稅收籌劃使納稅人減輕了稅收負擔,從而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的下降。

但從長期來看,由於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經濟結構的優化,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而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

所以,最終的結果是使國家財政收入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長。

第四,稅收籌劃的推行,突出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有利於增加稅收征管透明度。

同時,由於第三方稅務代理等中介機構的介入,形成了對企業和政府行為的並行監督,使雙方能明智地采取合作態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恪守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助於稅法公開、公正地執行。

企業稅收籌劃應當遵循的原則在西方國家被視為智慧者的文明行為的稅收籌劃,在我國過去較長時期內卻被人們視為神秘地帶和禁區,直到1994年我國第壹部由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副會長、福州市稅務學會會長唐騰翔與唐向撰寫的《稅收籌劃》的專著由中國財經出版社出版,才揭開了稅收籌劃在我國的的神秘面紗。

該書把稅收籌劃和避稅問題從理論上予以科學的界定,正確區分了避稅與稅收籌劃的界限,引導企業正確理解稅收籌劃,並提醒企業必須遏制避稅。

6年後,在《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上,出現了“籌劃講座”專欄。

稅收籌劃由過去不敢說、偷偷地說,到現在敢說且在媒體上公開地說,是壹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大飛越。

現今,稅收籌劃已經開始悄悄地進入人們的生活,企業的稅收籌劃欲望不斷增強,籌劃意識也在不斷提高,而且隨著我國稅收環境的日益改善和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的增強,稅收籌劃更被壹些有識之士和專業稅務代理機構看好,不少機構已開始介入企業稅收籌劃活動。

北京、深圳、大連等稅收籌劃較為活躍的地區,還湧現出不少稅收籌劃專業網站。

社會上的各種有關稅收籌劃的培訓班也異常火爆,人滿為患。

似乎稅收籌劃是壹座金礦,只要進去人人都會有所收獲。

其實,稅收籌劃是壹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籌劃適當會給企業帶來壹定的經濟利益,但如果籌劃失當,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面對這股新興的“稅收籌劃”熱潮,企業壹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

在開展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風,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第壹、合法性原則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符合現有的法律規範,即所做的稅收籌劃活動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使稅務部門提出異議,也能坦然面對。

當然,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復雜,有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也有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還有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發布的“財稅字”、“財字”,更有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字”、“國稅函發”、“國稅明電”、“國稅內電”以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和各省、地、市、縣國稅局、地稅局發布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這些法律和文件,原則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規定,具體還要看稅收環境,這些全靠稅收籌劃者對稅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職業經驗;二是要註意稅法的新變化。

就我國而言,稅法是相對穩定的,但也在經常性地做壹些微調,出臺壹些補充規定。

自20世紀90年代初稅種改革後,我國稅法的大框架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微調壹直在進行之中,每年都有變化。

進行稅收籌劃就要時時註意稅法的變化,不論是自己制定計劃還是借鑒別的企業的經驗方法,都要註意“時效”問題,否則“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變成“違法”,避稅也就可能演變成偷稅。

第二,合理性原則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如果構建的事實明顯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出,也會無法自圓其說,難以解釋,導致稅收籌劃不成功。

構建合理的事實要註意三個方面的問題:壹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

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

比如,生產啤酒、食品、洗滌劑的公司,其銷售對象均為個體代理商,大多數不具備壹般納稅人資格,其只關心價格,這就給利用讓利、運費等分解銷售收入提供了廣闊天地。

相反,如果把這些辦法搬到生產原材料的公司,就明顯不行,因為其銷售對象主要為壹般納稅人,購貨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

有的產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銷售半徑受到明顯限制,在利用運輸費分解銷售收人時就要註意,不能讓發生的運輸費所產生的運輸半徑,超過正常的、合理的半徑,否則就是虛假事實;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在現代經濟運行中,股權投資活動非常頻繁,合並、分立、兼並已是正常行為,在此過程中形成大量稅收問題,稅收籌劃空間大,但也較困難。

《合同法》、《會計法》等其他經濟法規也約束我們構建合理的事實,如果不遵守就無法通過,稅收籌劃也就不成功。

總之,構建事實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所設計的方案壹定要因時因地而宜,不能壹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後,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由於納稅人的上述籌劃行為是在具體的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因而這些活動或行為就屬於超前行為,需要具備超前意識才能進行。

如果某項業務已經發生,相應的納稅結果也就產生了。

當納稅結果產生後,納稅人如果因為承擔的稅負比較重,利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去改變結果,最終會演變成偷逃國家稅款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比如,在企業籌資活動中,企業可采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籌資渠道獲取所需資金。

從籌資渠道上,可以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

負債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借款、融資租賃及發行債券等。

權益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發行股票和利用企業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

籌資渠道不同,資金成本不同,所產生的稅收效應也大不相同。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負債籌資所付的利息可以計入當期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所以負債籌資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稅收擋板”的作用。

例如,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的情況下,企業支付了100萬元的利息,要減少應稅所得100萬元,從而減少所得稅33萬元,即100萬元的利息支出,實際上企業只承擔了67萬元。

而按照規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處於稅後利潤的分配環節,不能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即實際支付數額與承擔數額壹致,如果企業支付100萬元的股息,則實際承擔的也是100萬元。

這兩者差別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的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由此推論,在壹定的負債範圍內,企業負債越多,稅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業的稅收負擔越小。

而許多企業,總是在進行年初財務預測和資金籌集決策時,不考慮稅收籌劃問題,而是到臨近年底需要匯算繳納所得稅時,才想到考慮節稅的問題,而這時籌集的資金已註入,企業的資本結構已經確定,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已無法改變。

於是,就采取譬如把權益資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過做賬改頭換面為內部職工集資款,然後再試圖通過利息的稅前列支來降低所得稅負擔等辦法來進行“籌劃”,可是,這種靠做假來進行的“籌劃”方式,是免不了被稅務機關制裁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任何壹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壹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

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於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

壹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壹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比如,盡量推遲納稅是稅務籌劃壹貫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購貨物應當盡早購進,這樣企業在早期就可以多發生壹些進項稅額,少納增值稅。

盡管企業後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稅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壹些稅,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稅中得到益處。

無可置疑,這種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是稅法規定:工業企業未入庫、商業企業未付款,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如此壹來,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占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壹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壹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風險防範原則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

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首先是要防範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

雖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是由於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

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系統性的稅收籌劃過程中極易形成稅收籌劃風險。

比如有關企業改制、兼並、分設的稅收籌劃涉及多種稅收優惠,如果不能系統地理解運用,很容易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

另外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

比如,在較長的壹段時間裏,國家可能會調整有關稅法,開征壹些新稅種,減少部分稅收優惠等。

為此企業必須隨時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