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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隨意調賬,違反了什麽法律法規

對於隨意調賬的會計人員依據具體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會計人員隨意調賬逃避稅款的,采取雙罰制,即對於單位是判處罰金刑,根據偷逃稅額的大小具體確定罰金的數額,對於單位的主管人員、主要負責人以及會計人員是按照逃稅罪的法定刑進行判罰的。

法律分析

(壹)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設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隨意調賬即虛假財務會計記錄,隨意調賬不能反映實際狀況,隨意調賬的行為從特征上體現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行為。隨意調賬的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財務人員,對於會計人員隨意調賬的不僅要負刑事責任,會計師管理機構同樣也會作出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