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條入賬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相關規定如下:
1,《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機關現行有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1065438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失效或廢止。以下列出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的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以扣除的費用必須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性質和來源有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提供充分的有效憑證或者資料,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的,否則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