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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書需要蓋騎縫章嗎?

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招標書、投標書或合同書必須加蓋騎縫章;在公文處理規範與應用文常規操作指導中,也沒有要求文件必須蓋騎縫章。也就是說不蓋騎縫章的招標書、投標書或合同書,只要能體現文字表述的完整性與銜接性是不影響其效力的。實標上在各種文書、文件(包括招投標書與合同協議)蓋騎縫章是完全沒有必要的,相對人持有的文書、文件、合同、協議、要約等,需要與出具人的原件相壹致才有效,不是壹致而產生糾紛的,除相對人有效證據抗辨外,壹般應當推論以原件或出具人的持有件為準。我從沒有看到中央、國家機關、各級黨委政府的文件蓋騎縫章的。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有合同書、協議書、招標書、投標書、要約書等文件或文書,特別的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在沒有膠裝或線裝時,壹般都蓋騎縫章,其作用是防範“體外風險”。因為加蓋了騎縫章,合同整體展開可以將騎縫章還原成原章,因此可以防止相對人更換合同內容、並避免因更換合同內容或否認合同內容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煩、爭議而產生的“體外風險”。

騎縫章,顧名思義,就是蓋章時要壓到邊縫。普通公章蓋章時要求“騎年壓月”,但騎縫章要求“騎縫”,即,公章要均勻蓋壓在兩頁可折疊紙的中縫上,壹半留作存根,另壹半持作憑證,驗證時,兩半相對,公章應完整、合壹。和“鋼印”壹樣,具有防止在文件內增減頁碼的作用,就是多頁或少頁都能夠看得出來,防止挖補或加頁造假,以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在現代辦分條件下,有很多方式可以替代“蓋騎縫章”作用了,比如:采用印制文件、文書時采用折頁式或整版式,將所有內容印制在不可分割的紙張上;將成套或多張頁文件塑封成刪;用特殊的紙張或文件正式文字內容下暗藏特殊標記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