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壹條 根據教育部及江蘇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區域協調發展、重點政策支持,兼顧歷年招生情況等因素,制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本科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本科招生計劃報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 對於報考學校普通類專業的考生,按照考生報考院校誌願的先後順序錄取。對於同壹院校誌願進檔的考生,各專業誌願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按照考生投檔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若考生的投檔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3門總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最後處理各專業誌願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第十四條學校外語類專業錄取時要求考生英語單科成績優良,英語口試成績為良好(B)級或良好(B)級以上。
第十五條 學校高校專項計劃( 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及外語類保送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的錄取原則詳見學校“本科招生網”上公布的招生簡章或實施辦法。
第五章 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對兼報不同藝術專業的考生,如所報專業考試科目相同,則錄取時采用“分數清”的原則,即錄取時統壹劃定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按所報專業誌願的先後順序擇優錄取;如所報專業考試科目不同,則錄取時采用“專業清”的原則,即先處理專業壹誌願考生,若壹誌願專業生源不足,再考慮專業二誌願考生,以此類推。
第十七條
報考學校音樂學(師範)專業,文化分和專業分均達到考生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高考外語單科成績不低於75分),錄取時將根據各省專業統考(或聯考)專業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專業分相同,則按文化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的原始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