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補償金不能作為工會經費的基數,只能以“合理的工資薪金”作為基數。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