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記帳應遵循反映事實的原則.發票是原始憑證,必須做到:
1、發票簽字是指發票由經手人、證明人、分管領導(或法人)審批簽字。
2、發票簽字可以在正面簽,也可以在反面簽,沒有固定的格式。如果為了規範,最好刻壹個長條章,刻上: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在這幾個人名右邊留出簽字的空格。報銷時,在發票後面蓋上章,分別讓他們簽字。
二、背面簽字的規定,的確對保護財務人員及當事人有好處,也就是認為發票背面還是需簽字的好,具體理由如下:
第壹, 減少發票被替代的可能。
第二, 在財務部門審核不嚴時,將部分不合規的審批通過了,能找到具體的責任人,負責將企業的損失追回。
第三, 在涉及到不正當的發票事項時,能及時找到相關責任人,防止出現證據為足的難題。
第四,發票的背面簽字非常有必要,在企業制定的財務制度時,不僅得有明確規定,還得要求所有報銷票據都要求經手人簽字並註明日期,並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三條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