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
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的退還增值稅以及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
1、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實際收到包括退還的補貼收入,以及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
2、如果是執行老會計制度,就直接做補貼收入.
3、如果是執行新準則,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核算內容
營業外收入包括
(1)固定資產盤盈。它指企業在財產清查盤點中發現的賬外固定資產的估計原值減去估計折舊後的凈值。(新準則中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
(2)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它指處置固定資產所獲得的處置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及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與所計提的減值準備相抵差額後的余額。
(3)罰款收入。它是指對方違反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法規,按照規定支付給本企業的罰款,不包括銀行的罰息。
(4)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它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所得價款扣除其相關稅費後的差額,大於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與所計提的減值準備相抵差額的部分。
(5)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它主要是指因債權人單位變更登記或撤銷等而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6)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它是指自辦職工子弟學校的企業,在交納教育費附加後,教育部門返還給企業的所辦學校經費補貼費。
1、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收到的稅費返還或財政補貼款等.企業應設置"補貼收入"科目核算發生的補貼額,並按補貼的具體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補貼收入核算的內容
(1)收到先征收後返還增值稅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
(2)國家按規定給予企業的銷量或工作量定額補助借:應收補貼款貸:補貼收入
(3)收到專項財政補貼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
法律依據:
《會計法》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