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大制定的會計法。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通稱,即65438年10月2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以1993年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為基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了詳細規定。它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規律,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第二,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在我們經濟生活的某些方面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頒布。
1.《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於2000年6月26日發布,將於2006年6月26日起施行。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要求以及法律責任。是對《會計法》中關於財務會計報告規定的細化。
2.國務院1990 12 31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主要規定了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任免、獎懲等。
3.企業會計準則。2006年2月5日,財政部以財政部令第33號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財政部[2006]3號文件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對舊會計準則進行了改進。改進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由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組成,可以理解為三個層次。第壹層是基本準則,第二層是具體會計準則,第三層是具體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基本準則在整個準則體系中起著控制作用,主要規範會計目標、基本會計假設、基本會計原則、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具體會計準則分為三類:壹般業務準則、特殊行業具體業務準則和報告準則。具體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類似於《企業會計制度》,主要是對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分錄的編制、報表的編報給予示範指導。
壹般業務準則主要規範壹般適用於各類企業的壹般經濟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如存貨、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資產減值、借款費用、收入、外幣折算等準則。
特殊行業特定業務準則主要規範特殊行業特定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如油氣、生物資產、金融工具、保險合同等的確認和計量。
報告準則主要規範普遍適用於各類企業的報告準則,如財務報告的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分部報告、金融工具的列報等。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立後,現有的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將隨著適用範圍的逐步擴大而取消。
3.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法規。它是指國家主管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和發布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並發布的會計法律規範,包括各種會計規則和會計規範性文件。比如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也是會計法規,但要報財政部審批。
會計規則是根據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制定的。比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家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以及財政部門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企業會計制度。65438+2000財政部於2000年2月29日發布了統壹的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不同的行業和不同的經濟成分。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但不籌集外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除外。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 54 38+0 1 10月27日發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該系統於2002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在上市金融企業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4月27日發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不募集外資小型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定義的小型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和合夥形式設立的小型企業。
4.非營利組織會計系統。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2005年10月1日實施。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頒布實施。為規範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保證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財政部依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會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標準。6月1996發布實施。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基礎會計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的交接,會計工作的壹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
7.內部會計控制標準。是財政部為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壹套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會計監督管理制度。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會計行為,防止錯誤和舞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實施。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則和會計規範性文件。國家統壹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頒布並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2005年8月1998、21日頒布,1999 65438+10月1日實施)、《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2005年6月30日頒布,1994日實施)
第四,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會計法規
地方會計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根據規定,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定和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