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村委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第壹條村委會公章由鄉鎮人民政府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發證機關將在登記後辦理補發手續。使用無效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第二條公章的使用1。需要加蓋公章的,壹般應由村委會主任簽字後加蓋公章。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信息的,公章保管人應當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辦理。2.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事項需要使用村委會公章的,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出席的會議表決後方可蓋章。如有違反,公章保管人有權制止或拒絕加蓋公章。3.不得擅自將公章隨身攜帶,公章保管人家屬不得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用白紙蓋公章。
第三條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由村助理會計(文書)保管。保管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隨意加蓋公章。違者予以撤換,並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