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記賬人員、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明確;
(三)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解釋本條規定了建立和完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會計的基本職能之壹是進行會計監督,會計監督可分為內部會計監督、社會會計監督和國家會計監督,三者結合形成會計監督體系。內部會計監督是指內部,以單位為單位劃分,外部是外部,單位內部的會計事務是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內部會計監督本質上是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表現。其目的是保證會計事務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保證單位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遵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保證會計工作質量。為此,在現實中,許多不規範、不合法的會計行為應該被消除,建立和完善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迫在眉睫。即使是建立了這壹制度的單位,也要依法確保其規範化,並進壹步完善。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根據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目標和規則確定的,四項要求的內容應理解為:
1.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記賬人員、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相互分離。這壹法律規定表明,第壹,涉及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人員,應當有明確的職責,不能混淆,不能有職責重疊,因為只有職責明確、確定,才能形成監督機制,有明確的職責;第二,不相容的職位要分開,兩個不相容的職位不能由壹個人擔任。如果這樣,就容易導致不利,失去相互制約。記賬員不能與審批人員、經辦人員交叉履行職責,記賬員不能與財產管理員的崗位混淆,否則會失控。這種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和約束,應該是相互監督和內部控制的重要規則。
二、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有明確的程序,而且這種程序應貫徹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原則,以避免決策的混亂和失誤,加強會計監督和參與決策的作用。這壹規定對各單位具有現實意義,也應作為實施內部會計監督的重點內容。至於“重大”和“重要”的定義,是相對的。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大小,所以有大小量的區別。但都是在各自單位有重要影響,應該被監督。
三、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財產清查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種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檢查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情況。財產檢查的目的是保證單位財產的安全完整,監督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準確反映單位擁有資金的狀況,改善管理。財產檢查的具體範圍應根據不同單位的不同情況確定。總的原則是摸清各單位所擁有的全部財產,作出真實全面的反映,包括建築物、設備、家具、車輛、現金、存款、債權債務等。,並搞清楚實際存款和賬戶存款,以及是否有表外性質,什麽樣的表外性質。財產檢查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清查,國家沒有規定的,應當根據單位管理需要進行清查。例如,根據相關會計制度,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必須進行財產檢查,這是壹種定期盤點。物業檢查的組織程序要求有組織,有壹定的組織形式和程序,使之制度化。
四、會計信息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內部審計是內部會計監督的壹種具體形式,是單位或部門設立的獨立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查和評價本單位或部門的資金運動和成果。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是審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保護單位和部門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內部審核在單位和部門內部進行。審計員是熟悉情況的內部人員,可以更有效地審查情況。但是,這種審查是在單位和部門的領導下進行的,這也可能限制其積極作用。對於內部審計,應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措施和程序,使內部審計有序進行。內部審計應該制度化,特別是定期進行,以便有效地利用這種監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