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企業集團來說,適應新的管理體制的需要,及時建立新的管理體制,加強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勢在必行。那麽,下面是我為妳整理的企業集團財務管理方法。歡迎向他們學習。
第壹,理順產權關系,建立母子公司制度
企業集團進入中央管理後,壹些企業在脫鉤時進入企業集團,使得企業集團內部的企業有的與集團有產權關系,有的沒有。這就要求企業集團對其子公司進行全面審計。通過審計摸清資產現狀,產權屬於集團的,報財政部重新確認;沒有產權的,由企業集團母公司報財政部批準。
在此基礎上,企業集團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制度,使母公司真正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子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子公司按照公司法改制後,要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規範其行為。充分發揮董事會在重大問題統壹決策和選擇經營者方面的作用,建立集體決策、個人責任可追溯的董事會議事制度。董事會可以設獨立於公司股東、不在公司任職的獨立董事。董事會和經理層應減少交叉任職,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不得由壹人兼任。
二、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日常管理中的各項制度。
理順產權關系後,企業集團應積極行使出資人權利。要根據企業進入中央管理後的具體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建立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成本管理、對外擔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內部審計、責任會計、財務會計報告等壹系列管理措施。
制定的管理制度應裝訂成冊,定期對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的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全體員工認真學習集團制定的規章制度,熟悉各項制度的具體規定,並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規章制度。本集團還應定期檢查所屬企業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集團內部各項財務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使企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財務管理更加規範化、制度化,有效杜絕個人不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程序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三、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實行企業集團委派制。
為加強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的財務管理,確保各成員企業會計信息客觀真實,督促各成員企業認真執行集團各項財務制度,加強企業集團對各成員企業國有資產和日常經營的有效監控,企業集團應對其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委派財務總監的人事檔案由集團統壹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由集團解決。
企業集團對委派財務負責人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年終對各委派人的工作進行考核,作為對各委派財務負責人進行獎懲的依據。實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可以使企業集團及時了解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動態情況,有效防止下屬企業的董事會、經理會議和經營班子在重大經營活動中出現失誤。能夠及時制止關聯企業不按國家和集團規定對外投資和擔保、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在經營活動中背著集團搞體外循環等現象的發生。
四、及時編制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集團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根據上壹年度集團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考慮本年度企業集團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形勢,結合國內外市場情況,編制本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同時要求成員企業根據集團財務預算編制自己的財務預算報告。企業集團的財務預算應當以現金流量為核心,對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考核,嚴格限制預算外資金的前期支出,最大限度地減少資金占用,確保到期銀行貸款的及時償還。預算內資金支出實行負責人定額審批制,限額以上資金支出實行集體會簽制。
為了保證企業集團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企業集團應當要求其下屬企業按照國務院《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應嚴格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進行合理確認和計量。每個企業只能設置壹套會計賬簿進行核算,不允許設置外部賬戶。任何人不得指使、指使、強令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非法辦理會計事項,對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壹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融資事宜。
企業集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加強對全資及控股子公司資金的監控,建立健全統壹的資金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企業集團內部結算中心的功能,對集團內所有企業實行統壹結算。要利用網銀等先進手段,加強集團內部資金結算的動態管理,集團可以通過網銀支付授權和查詢,隨時調動內部企業的閑置資金。
要做好銀行合作,通過銀行統壹授信方式,由集團統壹向商業銀行貸款,按需分配給成員企業,貸款到期後再由集團償還。這樣既可以降低分散融資的成本,又可以降低信貸資金的風險。企業集團應要求成員企業嚴格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杜絕賬戶外資金循環。要嚴格控制成員企業對外投資,集團所屬企業對外投資必須經企業集團批準後方可實施。
不及物動詞制定企業對外擔保管理辦法,依法審核子公司及以下企業對外擔保事項。
企業集團應當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審查被擔保單位的償債能力和信用程度。集團及以下企業的子公司對外擔保,必須報企業集團批準後方可擔保。企業集團應嚴格控制對外擔保,最大限度降低對外擔保或有負債風險。
七、按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置企業資產。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資產處置必須報企業集團批準。本集團子公司的資產處置必須經本集團同意並報財政部批準,由財政部認可的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需經企業集團和財政部確認後,方可實施相關資產處置事項。企業資產轉讓應通過拍賣等公開方式進行,嚴禁私下和人情交易,最大限度減少資產處置損失。
八、做好子公司及以下企業的日常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的財務監督職能。
企業集團應當按照內部審計的有關規定,對其子公司及以下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成員企業代表的離任審計、專項審計、審計調查和內部控制審計。通過日常的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督促企業改正,使其保持在正確的軌道上。
企業集團進入中央管理後,應加強各項管理的基礎工作。企業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因此,企業集團只有狠抓財務管理,才能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康發展,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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