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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白條的處罰依據

張貼借據的罰款依據:

1,《會計法》: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機關現行有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1065438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失效或廢止。以下列出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的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以扣除的費用必須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性質和來源有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提供充分的有效憑證或者資料,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合法憑證證明其真實性的,不得稅前扣除,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擴展數據:

白色條目主要出現在以下業務中:

1,涉及個人行為

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償、賠償費用,如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貼、會議和個人勞務報酬、租用私有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貸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店購買各種商品等。這些交易本質上都是企業發生的費用。但由於付款對象是個人,在實際操作中開具發票難度大、難度大,所以這部分就成了白條的主要來源。

2.企業無票零星行為

比如打車費,零星工程費,臨時工費,小保養費都比較少,有的可能只有幾塊錢,所以很多都是沒有票據的。

3.公司內部的無票行為

比如稍微大壹點的企業,可能會有自己的內部食堂,這個食堂的壹部分費用可能會花在員工福利上,另壹個部門可能會花在業務招待上,所以這部分不可能有票據,很可能是白條。

從某種意義上說,借條是壹種逃避監管或者偷稅漏稅的行為,是稅法所不允許的。如果企業用收據等“白條”代替發票入賬,收款人可以隱瞞這部分收入不申報納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條”的進入,是因為“白條”的進入危害稅收征管,可能導致企業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稅款。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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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