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
1、小企業壹般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應計折舊額=原價(成本)—預計凈殘值,
年折舊額=應計折舊額/預計使用年限
2、《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
(1)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_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_費用後的凈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2)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