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為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建議直系親屬包括夫妻、直系血親(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近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