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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稅和補貼收入如何處理?

退稅的具體會計處理

1.增值稅

按照《條例》和《通知》的要求,企業收到按需退還、先征後返的增值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消費稅

根據《條例》、《通知》和財政部《消費稅會計處理規定》(蔡慧字[1993]83號)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1)企業收到先征後返的消費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2)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按規定先行退稅的,在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公司)、“應收賬款”(其他企業)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已退還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和“應收賬款”科目。(三)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退還消費稅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公司)和“應收出口退稅”(其他企業)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公司)和“商品銷售成本”(其他企業)科目;收到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和“應收出口退稅款”科目。

3.營業稅

《規定》和《通知》均要求企業收到返還的營業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科目。

4.企業所得稅

按照規定,公司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應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以上規定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其他企業返還的所得稅如何處理的相關規定我還沒有看到,但是對比規定,我覺得其他企業在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也應該參照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三、補貼收入的會計處理

這裏的補貼收入是指企業獲得的撥款、補貼等收入,但不包括企業獲得的退稅、退稅等收入。

(壹)公司專用基金的會計處理

根據《規定》,國家撥給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2.使用資金時,借記“工程支出變動”(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資助項目完工後,形成各種資產的部分,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專有技術”等科目,貸記“項目支出變動”等科目;同時,根據形成的資產價值,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增”科目。

對需要核銷的未形成資產部分,經批準後,核銷撥款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工程支出變動”科目。

4.撥款項目完成後,如需上交撥款余額,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公司定額補貼等會計處理。

如果公司有按銷售量或工作量計算的固定補貼和國家規定並按期給予的補貼額度,則規定要求公司在中期期末和年末應根據應收補貼進行賬務處理,即根據應收補貼金額,借記“應收補貼”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固定補助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助”科目。

此外,如果公司在國家財政支持的領域有其他形式的補貼,除規定的特殊用途外,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3)其他企業撥付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

1993會計改革期間,財政部頒布的壹系列行業會計制度,並未涉及專項資金的核算。為此,財政部;(93)財會字第29號、(93)財會字第35號、(94)財稅字第號等文件。19先後發布(以下統稱補充規定),對企業專用基金會計制度作了補充規定:

1.企業應增設“專項應付款”,核算有關部門撥給企業的專項資金。

2.專用基金的使用、核銷、銷賬的程序和賬務處理與前面介紹的公司專用基金基本相同,只是各分錄中的“長期應付款”改為“專項應付款”。

3.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沒有“專項應付款”項目,補充規定要求將“專項應付款”項目的期末余額並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長期負債”項目。

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根據現金流量表準則的規定,收到的專項資金壹般應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收到的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中反映,金額較大的可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別中反映;撥款項目完成後,余額上交時,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中“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4)其他企業固定補助的會計處理。

根據補充規定,工業、商品流通等行業的企業,應在會計科目表“其他應收款”壹行增設“應收補貼”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收的政策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在“營業外收入”科目行上增設“補貼收入”科目,核算企業已收到或應收到的補貼收入。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應收補貼時,借記“應收補貼”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補助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助”科目。

“補助收入”為損益科目,其期末余額應全額轉入本年利潤。

補充規定要求企業增設“應收補助”和“補助收入”科目,同時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相應位置增設名稱相同的項目,以反映“應收補助”的余額和“補助收入”的確認金額。

參考資料:

中國會計